“保钓”,海内外华人共同的意志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关于托管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委任美国托管“主权未定”的冲绳群岛。但当时台湾所属的钓鱼岛群岛由于狭小荒凉、没人居住,似乎被人遗忘了。于是,该岛被美军作为投弹靶场。
1970年,美军把冲绳群岛的“施政权转交”日本,竟然有意或无意地把中国钓鱼岛的“施政权”也交给日本。这一无视中国主权的行为激起全球华人的极大愤慨,从1971年元月起,首先是美国华人留学生集合2500多人,在联合国总部前举行保钓示威,迅速波及全球各地华人和台湾、香港、大陆,形成了波澜壮阔的全球华人“保钓运动”。这迫使美国不敢承认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而只是说交给日本“管辖权”。
面对海内外华人的强烈义愤,当时作为代表中国担任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台湾当局,虽然对美国的行为“表示了不满”,但并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而此时中国大陆又正处在“文化大革命”的内乱之中。由于上述特殊的历史原因,中国既没有以实际行动接管该岛,也没提交联合国审议或告到国际法庭,这给了日本以可乘之机。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两国从发展中日关系的大局出发,同意搁置争议,将钓鱼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与此同时,中国领导人从日中友好的大局着眼,主动放弃对日本国要求战争赔偿。然而,日本右翼分子对中国政府这种以德报怨的行为毫不领情,就在这一年,日本军国主义阴魂转世的“日本青年社”登上钓鱼岛设置了导航灯塔。此后,日本经常出动巡逻艇和军用飞机骚扰中国渔民。
1979年5月8日至6月8日,日本在钓鱼岛上修建了临时直升机机场,并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在该岛进行活动。1989年,日本出动炮艇驱逐台湾渔民,遭到全球华人抗议。1990年日本“海上保安厅”宣布承认“日本青年社”设置的灯塔为“正式航标”,结果引发全球华人掀起“保钓”高潮,中国政府正式向日本提出抗议,灯塔申请案再次遭搁置。
1996年9月,针对日本右翼分子在我钓鱼岛上修建灯塔等非法行为,香港各界群众掀起了一场“保钓运动”。9月26日,香港青年陈毓祥率一艘租来的“保钓号”轮船前往钓鱼岛宣示中国的主权。“保钓号”在钓鱼岛海域遭到日方阻挠,陈毓祥率众跳入海中抗议,其他人被救起,陈毓祥不幸遇难。
仅仅在口头上“抗议”是不够的
近年来,日本右翼团体觊觎中国领土钓鱼岛的行径变本加厉,继数年前在钓鱼岛兴建灯塔,引起轩然大波之后,现在又建“神社”,还要“前往定居”……对这种公然侵占我国领土、破坏中日协议的挑衅行为,日本官方发言人竟认为“合法”,这可就不是什么简单的“民间行为”了。
或许日本右翼分子深知,无论从首先发现占有还是从国际法上讲,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都是站不住脚的,所以他们试图通过一而再、再而三地登上该岛作小动作的行为,来达到“时效取得”的目的。
所谓时效取得,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而最终取得该土地,即使这块土地最初是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被他国所反对或由于外来因素而中断时效,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主权。
在世界上的几个岛屿领土争执中,海牙国际法庭曾经作出的两个判例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1928年该法庭裁决荷兰和西班牙的“拉帕尔马岛”主权争议案,因荷兰人在该岛活动时,西班牙人很少提出有力的抗议,被法庭认定“西班牙默认拉帕尔马岛属于荷兰”,而判决西班牙败诉;二是1933年海牙国际法庭裁决丹麦和挪威关于“格陵兰东部领土”的主权争执案,虽然挪威人在格陵兰东部居住,但“挪威人的活跃程度不及丹麦人”,因此法庭判定丹麦人拥有整个格陵兰主权。
尽管时效取得制度在国际法上仍是有争议的,不少学者认为,非法行为自始就是无效的,不能因为其持续时间的长久而改变其非法的本质,而且,时效取得制度也是与现行国际法的非殖民原则相悖的。但是直至今日,“时效取得”仍具有不小的影响力。
以马尔维纳斯群岛为例。阿根廷所以要与英国刀兵相见,主要就是为了中断英国的占领时效。英国在马岛战争后,虽然重新控制了该岛,但它对该岛的占领已经在战争中中断过了,时效就要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在短期内,英国不能依据“时效取得”来主张对马岛的主权。
根据国际法一般原理,所谓“继续长期”的时效认定一般为50年或100年。从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归还”给日本开始,迄今已近30年。在此期间,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宣示,仅仅停留在言词抗议上,而言词是不能中断时效计算的,再过20年,日本方面或许就会说,中国的确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权,但是日本对该岛进行了继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中国方面没有用实际行动加以干扰,日本因此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面对钓鱼岛的如此危局,华东政法学院的翁志欣先生撰文指出,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我们本着善良的愿望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创造性主张,但是如果这种“搁置”会给对方带来权利上的依据,那么则是相当危险的。我们应当考虑适当时机,用实际行动使日本的时效性中断,使之不能根据“长期不受干扰”的要素而取得主权,进而挫败日本右翼分子的企图。
与此同时,翁志欣先生还提出了“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缔约国的作用,接受一定范围的调停”等用和平的方法来解决钓鱼岛问题的设想。
总之,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我们对钓鱼岛的主权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的“抗议”和“愤慨”上,而应当有更加主动和智慧的实际行动。
历史、地理、国际法的佐证
钓鱼岛历来为中国神圣不可侵犯之领土,这是在历史、地理和国际法等方面均有佐证的。
历史见证:中国比日本早四百年发现钓鱼岛
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永乐元年(一四○二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一八九五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才将钓鱼岛列入为日本领土,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在一八九五年以前,日本刊行的地图,是未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范围。反而在一七八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日本地图,“三国通览舆地路程全图”所标明的颜色,则清楚显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亦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
除此以外,于清代(一八九三)更有慈禧太后曾将钓鱼岛列屿赏予盛宣怀之诏书,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一九四九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採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他并于一九七○年九月九日在台北市大华晚报发表《钓鱼岛列屿採药记》。
历史足以证明钓鱼岛不是无主岛,而是中国所属,不属日本,不属琉球,日本窃钓鱼岛主权,侵中国领土是可耻、横蛮的强盗行为。
地质研究: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沖绳岛的西南方,先岛诸岛(宫古、八重山三群岛)北方。整个列屿由钓鱼屿(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组成,其中以钓鱼屿最大,钓鱼岛命名由此而来。
在地质学上,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东海海床边缘,亦即位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浬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地质学上称为“琉球海槽”,并无大陆礁层,故此钓鱼岛列屿在地理上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连,并非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
其实,在近百年来,台湾渔民经常在钓鱼岛列屿水域作业,并于遇到强风时把船驶往钓鱼岛及南小岛中间一条宽约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峡,当作“避风港”。反观琉球渔民在过去数十年间鲜有到此作业,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国东海一带整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横风流至此岛谋生,故台湾渔民在此岛上亦从未见过琉球人。